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3
三、本補充規定所稱長期代理教師,係指擔任代理教師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所稱短期代理教師,指擔任代理教師連續未滿三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