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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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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理原因並約定授
      課、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保險、退休金
      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長期代理教師,其留職停薪,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並應於
      聘約中事先約定。
      長期代理教師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應載明離職原因及聘約失效等事
      項。
      聘期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之
      考核項目、認定標準及辦理程序由學校自訂,並經學校教師成績考
      核委員會核議,學校應依核議結果,成績優良者於個人離職或服務
      證明文件,加註服務成績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