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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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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準用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規定。
      代理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
      第八條,給予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
      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