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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準用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規定。 代理教師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 第八條,給予休假、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 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