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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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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 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另請他教師代課、代理;其鐘點費、 薪資由代為授課、執行職務之教師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