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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所屬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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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
      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 
     1、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點七人為原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另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教師授課時數增減教師總員額,以求各校教
        師授課時數之均衡(八十班以上學校每校減一人;普通班七班以
        下學校,尾數無條件進位)。
     2、特殊教育班(含各類身心障礙教育班及資賦優異教育班)、藝才
        班,每班二人。
     3、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4、幼兒園:另依幼兒教育相關規定辦理。
(五)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等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
      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八)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
      定辦理。
(九)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
      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
      定之教師或職員兼任。
    新設校置教師二人,兼任總務主任與教務主任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