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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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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業優秀獎學金:依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以百分等第計分法採計前
    一學期成績,錄取人數為各校當學期獎學金總名額之百分之七十,其
    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國中:學習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下同)五千
      元整。學習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二)國小:學習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三千元整。學習成績
      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