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遴選程序及名額如下:
(一)推薦:
1、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教師,經校內推薦程序提出被推薦人一
名至數名,再由遴薦會議(各成員代表及比例應比照校務會議)
票選出一名,並提交由學校填具之推薦書、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
核表及具結書(如附件),敘明其最近五年之具體優良事蹟,併
同遴薦會議紀錄等遴選資料,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遴薦會議所
有出席之人員皆有投票權;其票選應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進
行。
2、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之校(園)長,經校長團體、家長團體、
教師團體或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推薦,並提交由被推薦
人服務學校核章之推薦書、被推薦人相關資格查核表及具結書(
如附件),敘明具體特殊優良事蹟,於期限前向本府推薦。
3、遴選資料如有不全或逾期送件者,均不予受理;且無論入選與否
,遴選資料均不予退還。
(二)初審:
1、由本局駐區督學、聘任督學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初審訪查小
組,依被推薦人資料進行實地訪查,並於推薦書之實地訪查欄中
填寫具體事實及簽章。
2、初審訪查小組依實地訪查建議排定優先順序後,送本局複審小組
審議。
(三)複審:
1、由本局組成複審小組,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含校長代表二
名、教師會代表二名、家長代表二名、社會公正人士二名及本局
督學、科長四名,計十三名,就推薦(含訪視)資料及訪視小組
之建議順序進行複審會議。
2、複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專業
領域之衡平性。
3、審議選出本市特殊優良教師三十四名、校(園)長五名,總計三
十九名為原則,並排定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評選順序後,簽請
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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