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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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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自行辦理服務之收費開支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核實支給;午餐、午間指導或整潔活動
      時間,學校安排教師照顧學生之合計時間達二十分鐘以上、未滿四
      十分鐘者,支應零點五節鐘點費,達四十分鐘以上者,支應一節鐘
      點費。
(二)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支給項目包括弱勢學生學費、水電費(占行
      政費百分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維修費、加班費及其他
      相關費用。學校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任務
      編組,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限,得
      按加班費支給標準,核實支給。
    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如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
    後,未達百分之七十時,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之
    開支。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由學校依第一項基準計算後收取,小數位無條
    件捨去取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