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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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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辦理委託服務時,學生繳交之費用,應由學
    校收取後,依合約規定支付受委託人;受委託人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學校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受委託人之
    費用得按月支給。
    受委託人如因非原委託契約約定事項,而另需使用學校設施,應依新
    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