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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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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得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依政府採購法及
    相關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
    )辦理。學校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服務者,其方式如下:
(一)學校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應公告周知;實
      施計畫應包含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編班方式、辦理時
      間、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
(二)學校應組成評選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遴選學者專家、學校
      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三)評選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資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果、服
      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素質、課程規劃、收費標準等事項綜
      合審查,公開評選。
(四)服務所收費用應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五)受委託人應受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學校所辦各項輔導、考核評
      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