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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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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定期訪視與考核,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駐區督學列入視導。
  (二)由本局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訪視小組,分區定期至各校瞭解實際
        辦理情形。
  (三)擇期召開全市性檢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