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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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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優先並免費參加服務,除身心障
      礙學生專班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予減
      少班級人數,每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二人為原則。
      其他經學校評估需扶助之情況特殊學生,學校得運用教育儲蓄戶協
      助補助學費或經報本局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惟學校情況特殊
      學生補助名額,依本局年度經費編列情形核定之。
      第一項及前項學生於本局受理申請日截止後加入者,其所需經費由
      行政費下支應。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本點第一及第二項減免費用,
      應自行負擔一人。
      學生參與政府補助之各項教學活動時,同一時間僅得擇一申請,不
      得重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