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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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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委託辦理服務之收費開支基準,除準用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外,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
      原則,學校行政費(水電費為優先)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