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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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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開設之班級每班參加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不得超過二十五人,並以
    二十人為計算收費基準;未滿十五人時,得酌情提高收費,惟不得超
    過原收費的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局備查。
    學生於放學後留校,學校得邀請家長會討論,由參加之學生付費聘請
    人員負責衛生保健、巡堂及安全維護等事宜,應將相關費用均攤後,
    併入收費基準中,以臨時人員方式加收辦理。
    進用臨時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