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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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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又領取本要點 之獎學金者,一經查獲,取消本要點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 之獎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