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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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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複審學校依各類獎助學金之名額進行審查,申請人數超過給獎名額時
    ,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決定給獎,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
    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依國
      語、數學、自然、社會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優先
      發給低收入戶子女,如人數仍超過給獎名額時,依國語、數學、自
      然、社會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