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獎助學金審查程序及撥款流程如下:
(一)初審程序:由學校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就申請人身分及成績依本要
點進行初審合格後,備妥第四點規定之文件,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由
學校寄(送)至複審學校。
(二)複審程序:
1、由複審學校複審及決定獎助學金名單。
2、製據憑撥: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本局網站(
http://www.ntpc.edu.tw)公告獎助學金名單後七日內函請學校
製據,學校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小、國中、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及技術型
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別: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
請人印領清冊寄至複審學校,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獎助
學金資格。
(2)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
校於前目規定之製據期限內,向複審學校製據請款並副知本局
,已休學或退學之學生,取消其獎助學金資格,不予核發。
(三)撥款:
1、複審學校彙齊收據後十日內完成撥款。
2、國小、國中、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及技術型高
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別:撥入得獎學生所屬學校,由
其將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助學金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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