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獎助學金之發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三十人
得申請一名(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合併計算);分校分
班得比照辦理。如新住民子女數三十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一名;三
十一人至六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獎助學金之類組及
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四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四十名。
4、國中組:四十名。
5、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十五名。
6、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十五名。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四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四十名。
4、國中組:四十名。
5、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十五名。
6、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十五名。
前項各款獎助學金,每位學生限申請一類。各類獎助學金名額有剩餘
時,得調整移充,其流用標準為優秀學生獎學金各組別之剩餘名額,
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同組別;如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清寒學生助
學金國小組,其名額按低、中、高年級依序輪流分配之。
第一項獎助學金總名額數,得視當年度本市財源研議增減,並於期限
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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