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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市 立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