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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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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地評鑑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學校評鑑工作:
(一)本局或受託評鑑機構應於評鑑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並
      將評鑑報告書送達受評鑑之學校。
(二)受評鑑學校不服評鑑報告者,得於報告送達後十四日內,向本局或
      受託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者,本局或受託評鑑機構應修
      正評鑑報告;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