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局或受託評鑑機構於進行評鑑前,應辦理事項及程序如下:
(一)依各類評鑑訂定評鑑實施計畫,並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之。
(二)評鑑實施計畫公告後,應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實施計畫之實
施作業,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
(三)到校評鑑前,應辦理評鑑委員研習,說明評鑑實施計畫內容、評鑑
報告撰寫及評鑑倫理規範。
(四)要求受評鑑學校應在評鑑委員到校評鑑前,先行辦理自我評鑑,並
依時準備受評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目的、對象、時間、向度
、指標、基準、程序、實地評鑑小組、結果、應用、申復、追蹤評鑑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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