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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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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務評鑑之類別、向度及項目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指對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與評量、教師專
      業發展、學生事務、學生輔導、校園營造與資源運用、績效與特色
      及董事會經營等向度所進行之評鑑。
(二)藝才班評鑑:指對行政管理與經費設備、師資研究與學生輔導及課
      程、教學與成果特色等向度所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會經營,適用於私立學校。
    校務評鑑應以學校為單位,每五年為週期,定期輪流辦理,評鑑內容
    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