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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為執行本項評鑑,得設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工作小組,辦理評鑑 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大學、政府機關、其他經核准立案之學 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 鑑機構)辦理校務評鑑業務。 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校務評鑑之專業客觀能力,足以進行評鑑項目設 計與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及評鑑基準設定,且應具有足夠之評 鑑領域專家學者與行政人員、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制度及健全之組織 與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