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助選物販賣機:指提供消費者利用電氣及機械手臂或其他相當方式 ,依保證取物及對價原則取得商品之遊樂機具。 二、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指專以設置自助選物販賣機供消費者支付對價消 費及娛樂之營利事業。 前項之自助選物販賣機,應符合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 電子遊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