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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助選物販賣機:指提供消費者利用電氣及機械手臂或其他相當方式
    ,依保證取物及對價原則取得商品之遊樂機具。
二、自助選物販賣事業:指專以設置自助選物販賣機供消費者支付對價消
    費及娛樂之營利事業。
前項之自助選物販賣機,應符合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評鑑為非屬
電子遊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