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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列管之設施,自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之日起已逾六年 者,解除列管,第二點之協議並失其效力;認定處分經本局全部廢止 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解除列管者,本局應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預告登記。但土 地參考資訊部分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