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依申請或職權廢止原認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並通報本府工務局及城鄉發展局,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設施之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以書面表明,仍依原認定之用途使用 ,且願依甲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三款規定繳納保證金。 (二)設施之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變更設施之用途,並已辦妥建築執照 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照。 (三)申請人或設施之所有權人或其繼受人未履行第二點之協定所生義務 ,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四)依其他法規得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