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經營管理者於開始營業後,不得無故停止營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因天災或不可抗力所致。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經營管理者之事由。 如有前項各款之情形,經營管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市場處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