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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第 5 條
公有市場應保留該市場攤(鋪)位總數各百分之三,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
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未達整數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
已開始營業或改建之公有市場,供原攤(鋪)位申請人申請後,如攤(鋪
)位總數未符合前項百分比者,賸餘空攤(鋪)位應優先供身心障礙者及
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至符合各該百分比為止。
前項情形,如賸餘空攤(鋪)位不足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
請時,以身心障礙者申請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