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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12 條
集合攤販營業許可期間屆滿未經重新申請許可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廢止許 可時,原營業路段、區域內之攤架(台)或其他工作物,應在通知期限內 自動拆除並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