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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辦理現場會勘之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辦理現場會勘。 (二)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邀集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等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紀錄表;凡有不符規定 之項目除依法處分外,於未改善完成前,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