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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辦理書面審查之程序如下: (一)公司:依據公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核。 (二)商業:依據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審核。 (三)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 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審核。 (四)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 本府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