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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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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規定分配予執行機關之獎勵金作為獎金支出者,發給額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簽約獎勵金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重點公共建設獎勵金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三)考核獎勵金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由本府採購處統籌分配考核獎金
      。
    前項獎金之給予,由本府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其成員由本府副秘書長
    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本府主計處、人事處、研究考核發展委會、
    採購處及本局指派主管人員擔任。
    獲配獎金之機關,如將該獎金發放予個人者,應組成機關審議小組,
    其成員由機關自訂,並按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實給予,且每人同
    一事由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本府及機關組成之審議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