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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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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於接獲財政部核發之獎勵金後,應就年度支用項目及分配額度簽
    報本府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辦理支用。獎勵金運用額度上限應符合
    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