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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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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執行機關辦理合建型合作開發分得之房地,應依第四點第二項報府 核定結果交由接管機關作公用使用或由本府財政局統籌辦理收益; 辦理收益型合作開發分得價金應解繳本市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