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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4 條
撥入基金之財產,由原管理機關管理;徵收或購置之財產,由各需地機關
辦理並為財產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