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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10 條
本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