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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
第 5 條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自認定之有效期間起始日當年度起至屆滿日 當年度止,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