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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基準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
    減徵應納地價稅百分之八十及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