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基準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及房屋稅全免。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 減徵應納地價稅百分之八十及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