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於新北市興辦本法第三條之社會住宅(以下簡稱社會住宅)或經新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以下簡稱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 之土地,其地價稅或房屋稅之優惠,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規有 較本自治條例更優惠者,適用最優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