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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機處理小組成員應隨時就其工作事項執行情形向召集人報告及回報 本局列管追蹤,召集人得視各小組成員執行情形,裁示後續因應方式 或召開小組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必要時,亦得另行分派小組成員新 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