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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原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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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款規定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申購於
    讓售價款繳交完竣屆滿四年,未依公益用途或核准計畫使用者,管理
    機關原則應以原價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