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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原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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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 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非公用不動產之讓售,特訂 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