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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查核公庫代理銀行及其轉委託機構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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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查核對象為代理銀行及其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務機
    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