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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30 條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或使用計畫者,得由管理機關辦理標售。但 有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者,得辦理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