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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19 條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或處分計畫者,得由管理機關辦理標租。但 有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情形者,得分別逕予出租及短期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