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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公發布)
第 11 條
市有公用財產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管理機關得報請本府核准後
,變更為市有非公用財產。
前項財產屬徵收取得者,應先依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市有非公用財產經管理機關報請本府核准為公用者,變更為市有公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