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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有不動產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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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