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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受理之國家賠償案件 ,依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規 定,設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