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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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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寺廟無法一次繳清積欠租金或使用補償金者,得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分 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