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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非公用出租基地及房屋之基本年租金,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 式計收租金: (一)基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年租金率百分之五。 (二)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年租金率百分之十。